必威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3-086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文元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文元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华东重机”)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公司股东周文元的通知,周文元于2023年12月5日与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周文元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50,384,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华东重机股份50,384,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鉴于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与重庆时运和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签署了《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转让协议》,同日,重庆时运和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国科凌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昶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约定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说明日,根据上述认缴出资以及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相关合伙协议情况,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周文元(甲方、出让方)与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于2023年12月5日签署《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0,384,5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1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50,384,533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3.2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3.3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受让方享有上市公司股份所孳生的现金利润分配所得,股份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3.4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等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作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不发生变化。
3.5各方同意,如本协议签署前上市公司已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出让方享有标的股份所孳生的利润分配所得,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过户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2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1,615,038.60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陆拾壹万伍仟零叁拾捌元陆角)。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圆整)。
(2)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含前一项付款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63,484,511.5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捌万肆仟伍佰壹拾壹元伍角捌分)。
(3)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的6个月内必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成全部股权转让款,即合计人民币211,615,038.60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陆拾壹万伍仟零叁拾捌元陆角)。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6.1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7.1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并生效。
7.2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甲方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1.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票,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而违反尚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与重庆时运和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签署了《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转让协议》,同日,重庆时运和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国科凌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昶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上述认缴出资以及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相关合伙协议情况,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时运和谐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情况及看好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进行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票,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规制度、已出具的承诺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384,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周文元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50,384,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周文元(甲方、出让方)与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于2023年12月5日签署《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0,384,5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1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50,384,533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3.2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3.3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受让方享有上市公司股份所孳生的现金利润分配所得,股份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3.4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等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作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不发生变化。
3.5各方同意,如本协议签署前上市公司已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出让方享有标的股份所孳生的利润分配所得,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过户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2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1,615,038.60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陆拾壹万伍仟零叁拾捌元陆角)。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圆整)。
(2)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含前一项付款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63,484,511.5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捌万肆仟伍佰壹拾壹元伍角捌分)。
(3)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的6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成全部股权转让款,即合计人民币211,615,038.60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陆拾壹万伍仟零叁拾捌元陆角)。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6.1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7.1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并生效。
7.2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甲方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3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填表说明: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必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直接持有华东重机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规划及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收购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的相关资金支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50,384,533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相关安排详见上市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3,633,257股(无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周文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华东重机50,384,5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周文元(甲方、出让方)与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于2023年12月5日签署《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0,384,5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1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50,384,533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3.2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3.3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受让方享有上市公司股份所孳生的现金利润分配所得,股份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3.4各方同意,本协议过渡期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等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作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金额不发生变化。
3.5各方同意必威,如本协议签署前上市公司已宣布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方案的,则出让方享有标的股份所孳生的利润分配所得,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过户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2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1,615,038.60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陆拾壹万伍仟零叁拾捌元陆角)。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圆整)。
(2)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含前一项付款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63,484,511.5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捌万肆仟伍佰壹拾壹元伍角捌分)。
(3)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的6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成全部股权转让款,即合计人民币211,615,038.60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陆拾壹万伍仟零叁拾捌元陆角)。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6.1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7.1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并生效。
7.2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甲方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转让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3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填表说明: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制定回购计划。回购计划应该包括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内容;2、公告回购计划。公司应该在股票交易所和公司网站等渠道公告回购计划,以便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回购计划的具体情况;3、进行回购交易。公司可以通过...
股票交易所股份回购优先股股票股本
12月7日A股收盘,据统计,北向资金今日全天净流入4.60亿元。其中,沪股通资金净流出9.62亿元;深股通资金净流入14.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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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收盘,据数据统计显示,今日共有13只个股收跌停板,以所属行业来看,上榜个股居前的行业有专用设备、文化传媒等,上榜个股有3只、2只。...
12月8日收盘,据数据统计显示,今日共有33个股收涨停板,以所属行业来看,上榜个股居前的行业有文化传媒、电子元件、软件开发等,上榜个股有3只、3只、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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